周礼义(10 / 39)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灋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灋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掌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者,有官府,则有所征令矣;有征令,则其所掌治,不可以不辨也。正,其属所取正者也;师,则教其属者也;司,则各自司其职事而已;旅,则众而有所从焉。数,一二三四是也;合众数而为目,合众目而为凡,合众凡而为要。要则月计,凡则旬计,目则日计。旬计,则宰夫所谓“旬终正日成”是也。一二三四之数,府史之所掌也,而旅治之;目则旅之所掌也,而司治之;凡则司之所掌也,而师治之;要则师之所掌也,而正治之;此官府之八职也,故治至于要而止。若夫会,则正之所掌也,而王治之矣。故大宰受百官府之会,而诏王废置;废置在王,则王治之矣。王省惟岁,亦谓此也。凡治官府以法为主,成则以待万民之治,常则听官治而已;故正掌官法,师掌官成,旅掌官常,司亦掌官法者,正掌官法以正其属,司掌官法则贰焉而已。

掌治灋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不言以法,而言掌治法者,宰夫所考,虽及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然其事则治官之事,其法则治官之法而已;五官所掌,考则弗预也。所谓县者,县师所掌闲田之县也。宰夫所考,及于百官府群都县鄙,则大宰、小宰所谓官府都鄙,其为百官府、群都县鄙可知矣。不言会其财用,而曰乘者,以一二三四乘之,则谓之乘;总会其数,则谓之会;欲知其总数,则宜言会;欲知其别数,则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财用物、辟名,足用、长财,故言乘其财用之出入也。失其所藏之货贿,则谓之失财;非所用而用焉,则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也,则谓之失物;辟名,则其出入名不正而已;足用者,用无不足而已;长财,则所藏又有余焉;善物,则所作所受又无不善。夫物有不可谓之财,而财亦有物也。言失财用物,则失物非财,以其既言失财故也;言善物,则财亦物也,以其未尝言善财故也。所诛非特治官之属也,故曰“以官别诏冢宰而诛之;诛以诏冢宰,则赏可知矣。

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

具与荐羞,则以式掌之;戒与涤濯,则以灋掌之。

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

小宰以灋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所谓官府之具者此也。祭祀则吉礼之事也,军旅、田役则军礼之事也,丧荒则凶礼之事也,所谓凡礼事者此也。凡礼事,五礼之事;小宰七礼是已。令百官共其财用,所谓官府之具也。

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灋,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

牛羊豕谓之牢,米禾薪刍谓之委积,夕食谓之飧,牢生可牵谓之牵。牢礼,则大行人掌客牢礼之等数是也。牢礼之法,则其掌之又有法焉。委积,则上公五积之属是也;膳,则饮膳大牢之属是也;献,则上介有禽兽之属是也;饮,则壶四十之属是也;食,则食四十之属是也;飧则飧五牢之属是也;宾之飧牢,则有司所共;赐之飧牵,则王所好赐;陈数,则以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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