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灋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
小宰掌戒而不掌誓,掌具而不掌修。盖誓听于一,而修则有所加损;戒与众共,而具则具之而已。又言以法,则亦不豫道揆故也。施惠焉,谓之施;舍政役焉,谓之舍;理其事谓之治,争其事谓之讼。财用出于官府,施舍加于人民,治讼则或以财用之不共,或以施舍之不治,故先言共其财用,次言治其施舍,后言听其治讼。
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宗庙之祼,求神于阴;宾客之祼,则若今礼饮宾客祭酒也。祼将,祼而将瓒也。丧荒有币玉,则赙赠赒委之物也。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灋,徇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灋,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徇以木铎,文事故也;文事奋木铎,尚仁故也;武事奋木铎,尚义故也。有令焉,必徇铎奋之者,盖将以禁人,则宜使之皆知,不使之不知也;及犯令而刑之,则是罔人而已。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共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小宰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灋,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者,大司徒令于教官,则所谓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职事也;小宰以宫刑宪禁令,考乃法,则所以避禁令也;待乃事,则其事有待乎王宫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临下;在宫则戒以不共,在府则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为宫刑而令独曰:“国有大刑”,则以宫刑宜严于官府。今律宫殿中所坐,比常法有加,亦是意也。小宰先正群吏,然后可以举邦治。其举邦治也,欲人分致其事,故分职以辨之;为其辨之有不能举也,故又联事以合之;有辨有合,则官府之治无不举矣,于是听万民之治。所谓群吏之治者,以听万民之治为主;听万民之治矣,于是弊群吏之治焉。若夫以法掌戒具,赞币爵、祼将、含襚币玉之事,则皆其分职联事所治也。至于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令群吏致事,则所治终焉;观治象以宫刑宪禁,则所谓终则有始也。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灋,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治以致其事者,吏也;谓之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则比群吏,非大夫以上也。小宰掌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而宰夫掌治朝之法,则所谓政也。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不言政及纠者,正治朝之位,则所谓政也;以法正之,则纠在其中矣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
下有事则治乎上,上有事则令乎下。大宰尊于宾客,故大宰以礼待宾客之治;宾客尊于群吏,故小宰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复,有报乎上也;逆,有言乎上也。上言而令之,下听而行之,所谓顺也;下有言乎上,则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