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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2 / 4)

不忍心自己下手造成杀孽的,出门走远点往那荒郊野外随手一扔,也挺方便的。

大才子苏轼写给鄂州地方官朱寿昌的信中便建议到,希望“故杀子孙,徒二年”的法律规定,能够切实推行到鄂州各县各乡村之中,警醒底层百姓杀婴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可惜了,法不责众。

是以,在王迪的思想观念当中,那个官与民俱是特别富有的宋朝,生子不举这回事,竟然成了最为突出的社会伦理问题。

一直到了有着“六贼之首”名号的蔡京,上了份箚子提出了倡议,宋徽宗在任期间推行居养法的时候,全国各地这才陆陆续续涌现了名为“居养院”的慈善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一下全国各地的鳏寡孤独贫穷者。

其中,特别规定了“遗弃小儿,乃雇人乳养”的律法,尽最大限度保证那些被遗弃孤儿的生存问题。

只不过,认真翻阅着手中档案,查到南宋时期创办了慈幼庄的江东转运副使真德秀,及设立婴儿局的湖州通判袁甫这二人以后,时至今日,有关抚育遗弃婴孩的慈善机构,竟特么绝迹了

无论是官办的,还是民营的,亦或是由寺庙道观主持经营的涉及到育婴慈幼性质的机构,统统没有了。

按道理来说,算得上是孤儿出身的太祖高皇帝,应该比较重视这一块啊。

老弱病残,其中的老、病、残,还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为何没有一点生存能力的弱小婴孩,就没人管呢

随口问了下当值的那位精于史学的侍讲学士范宗,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他本以为这位不食人间烟火,一门心思都放在了书籍上面的书呆子,会给出诸如“云蒸霞蔚开新韵,海晏河清享太平”这一类的无用言辞。

哪曾想,人家范宗,一条条说得还挺在理。

“回禀陛下,慈幼一事,臣认为,相较于秦汉唐宋这段时期,我圣朝在这一方面做得确实不尽如人意。”

既然皇帝问起来,从不撒谎的范宗,有一说一,不存在一点避讳的念头。

注意到皇帝没有任何怪罪的意思,未有过多犹豫,范宗继续讲道

“陛下,大明律规定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如若被人告发,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那些被遗弃的婴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也会心生顾虑,放弃这种念头。”

“再就是,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婴一事嘛,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即便知道了,民不举官不究,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

“是以,在我大明圣朝,弃子案例并不多见。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类似于孤独园、居养院、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

听闻范宗的进言,脑袋瓜里没有多少大明律储备量的王迪,顿时间恍然大悟。

“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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