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小时后,赵律师跟关云天在办公室见面了,“公司遇到了什么情况?”老赵进屋便问。
“你先坐下。”关云天起身沏了杯茶,放到老赵面前,他在对面坐了下来,“是这样,昌达集团旗下的融资担保平台,为一家企业做了七个亿的贷款担保,跟被担保企业有反担保协议,现在那家企业资金链断裂,正在进行破产清算,这件事你看怎么处理比较好?”
“处理这件事,你们的原则是什么?”
“当然是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嗯----,”老赵想了想,“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的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开销,除去这两项费用以后,第一是补发补交拖欠的员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咱们为其担保的银行贷款,属于什么情况?”关云天道。
“银行贷款显然属于普通债权,排在最后清算。”
“接下来咱们应该怎么做呢?”
“除了配合律师事务所准备一些材料,你什么都不用做,静观其变即可。”赵律师道。
“哦,在你看来这件事很简单吗?”
“一点都不简单,只不过在债权人采取行动之前,作为担保方,确实不知道如何是好,所以要静观其变。”老赵解释道。
“这么说来,我们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是的,因为你没法采取主动。跟据《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不用说,昌达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赵律师用相关法律的语言,继续解惑释疑。
“我听清楚了,也就是在债权银行跟天源公司的债务未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前,我们可以按兵不动。”关云天道。
“没错,从破产清算过程来看,这几乎是最后一道程序,先要留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还要完成补发工资、交清各种保险费和税款等等程序之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执行。到了这个阶段,债权银行应该先要求这家天源公司履行债务,偿还贷款,在天源公司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时,债权银行才可以要求昌达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过程,说长很长,说短也可以很短,就看破产清算小组的工作效率如何。”
“赵律师,昌达融资担保公司跟天源公司之间,有一份反担保协议,这份协议在这件事情上能有多大作用?”关云天道。
“这个要看情况,现在不好说这份协议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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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作用,比如说,到了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天源公司剩余资产即使全部拍卖,也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债权银行就会让昌达融资担保公司替天源公司还款,在替天源公司清偿银行贷款以后,昌达融资担保公司就成了天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反担保协议向天源公司讨债。但是,天源公司已经完成了破产清算,一无所有,即使昌达融资担保公司成了债权人,又有什么用处呢?”赵律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