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曰:废宫观使副都监。
臣某曰:宫观置使、提举、都监,诚为冗散。然今所置,但为兼职,其有特置,则朝廷礼当尊宠,而不以职事责之者也。废与置,其为利害亦不多。若议冗费,则宫观之类,自有可议,非但置使、提举、都监为可省也。
《议》曰:外则并郡县。
臣某曰:中国受命至今百余年,无大兵革,生齿之众,盖自秦、汉以来莫及。臣所见东南州县,大抵患在户口众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尝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县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纔二十余里。闻如此者甚众,其民徭役固多,财力雕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议》曰:诏执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审官铨选之职,稍稍宽假,使时有简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监司守倅及知杂以上,各以所知同辠荐举人材,然尚患其所举不如举状。今若令有司行审官铨选之职,时有简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尽天下之材,而所简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议。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则于时政徒有所损而已。《议》曰: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给笔札,条为治目,不拘文辞,咸以事对。命官考验,有理趣者除县令。三考绩效有闻,委提刑、转运上其实状,除京官,再入两任知县,如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谊。臣以为今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有三人举主,乃得为县令,非不问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盖近岁朝廷举令之法最善,故近岁县令亦稍胜于往时。但朝廷诱养之道未纯,督察之方未尽。大抵人才难得,非特县令乏人。今议者欲择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欲除以为令,则与举令之法无甚异也。若欲以笔札条对,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实,但得能文辞谈说者尔。又以为绩效有闻,则提刑、转运上其实状,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转运举者至于五人,而后与转京官,则得转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转运举状,不必五人而后转,则如此选擢之人,何以知其贤于举令,而遽优异之如此?又以为两任知县,政绩显白,与减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绩如何而可以谓之显白?若有殊尤可赏,则朝廷自当选擢及有升任指挥;若不足以致选擢及升任指挥,则其政绩不为甚异。政绩无甚异,而更不用关升之法,便减一任通判,与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贤。
右,臣所闻浅陋,不足以知治体,谨具条奏,并元降《杂议》封上。取进止。
详定十二事议
起居舍人司马光起请:“旧官九品之外,别分职任差遣为十二等,以进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之中择才以补之。”奉圣旨,两制详定闻奏。王珪等详定:司马光起请难尽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满三年为一任;通判人缘审官院见今员多阙少,候将来差遣得行,亦别取指挥;知县人今后初入者,并满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审官详定条约闻奏”者。臣愚以谓司马光十二等之说,王珪等既以为难行,而珪等所议知州三年为一任,知县六年方入通判,亦无补于官人失得之数。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则以至诚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论议之士,而与之反复,必有至当之论可施于当世。凡区区变更,而终无补于事实者,臣愚窃恐皆不足为。&lt;/div&g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