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府既言“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内府又言“凡王及冢宰好赐予,则共之”者,凡王以玉府所受好赐,则玉府共之;凡王以内府所受好赐,则内府共之。
内府,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
外府待邦之用,则经用而已;内府待邦之大用,则大故大事所用也。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者,冢宰所予,有不可以言赐者,故谓之好赐予。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使外府共王及后、世子衣服之用者,外府所待邦用皆有法,欲王及后、世子非法弗服故也。《诗序》曰:“古者长民,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则民德归一矣。”其诗所言,主于都人士女衣服之一而已;然则王及后世子衣服,岂可以非法也?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疑“财用之”三字为衍,币则共以为礼币,赍则共以为行赍。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贡之灋,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灋,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灋,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灋,均节邦之财用;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以三考之为参,以两考之为互。逆邦国都鄙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又考其岁月日成,则四国之治皆可知也;然后以所知诏王及冢宰废置。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
九正,九职之正也;九事,九职之事也;正也、事也,与《酒诰》“有正有事”同义。司书掌九职,则以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田野、夫家六畜之数故也;掌九正、九事,则以凡税敛者受法焉,凡邦治考焉故也;叙其财,则叙掌事者之财,以知其所余;受其币,则受官府都鄙,凡用邦财者之币,使入于职币;则所余及币,皆使入于职币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