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上经(4 / 5)

乾之所以为乾,以知险也,故《需》则刚健而不陷。以讼涉险,则不可谓知险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柔失位而不中,以当上壮争胜之时,以之为厉,而保旧物可也。以从王事,则不得行其志;不得行其志,则不独无成,亦不可以有终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九五为听讼之主,不克讼则自反,而亲就听者之命。虽即命,犹有刚动之志,变志而为安贞则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以讼得赏,侮而侵之者众。“三”者,众词。

坎下坤上

师:贞,丈人吉,无咎。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凡药之攻疾者谓之毒药。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律”如“同律听军声”之“律”。法律之“律”,三代未有。《律书》曰:六律为万事根本,其于兵械尤所重。武王伐纣,吹律听声。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舆,众也;尸,主也。师之命,正夫一也,不一则师惑矣。九二,一也;六三,不一也。六三之不一,何也?阳爻奇,阴爻耦,不一也。

师之命,贞夫一者也。阳画奇,阴画耦。耦,不一者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上无承,下无应,不可以动之时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执言”,犹《书》所谓“奉辞”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师》之事,必曰“王”、曰“大君”、曰“天子”,征伐宜自天子出,万世之通法也。

坤下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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