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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五节 肖恩(1 / 3)

互联网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代表了一种全新的联系交流方式。而新的联系交流方式,自然也对那些传统的渠道商们冲击最大。媒体是民众和名流之间的渠道,唱片公司是歌手和民众之间的渠道,他们都一样是受到了互联网冲击的对象。新的交流方式在兴起时必须让利给民众,这无疑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想要再从民众身上找回来这部分利益很难,理论上说,传媒和产片,都会成为互联网的敌人。

但是,让唱片公司靠着互联网媒体的方式介入到媒体营销中来,让他们去夺取传媒那边的利益,这就使得利益受损者从两个变成了一个。唱片公司的介入可以使得互联网媒体加快发展,唱片公司可以靠着曾经属于传媒产业的利益回血,受损者也就成了传媒企业。这是一个简单的驱虎吞狼,通过让传统渠道商自己争斗起来,互联网行业可以借机壮大发展。

至于说媒体利益受损,杜立鼎就不那么在乎了。

“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媒体公司,外国人占股份不得超过20%。这使得我们这些外国人肯定没有办法在美国捞到多少传媒产业的利润。既然如此,我们就只好把传媒产业当做肥猪来宰杀,把他们的肉分给唱片公司就好了——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算是废物利用了,谁让我们没法从传媒捞钱。”

媒体是一个国家的喉舌,就算是美国号称高度自由,也不可能轻易让外国人占据了传媒产业。就算是默多克,想要入主福克斯,也得先加入美国国籍再说。既然传媒产业的钱杜立鼎注定捞不到,那么他们自然就是用来祭天的绝佳祭品,用来促使新时代的到来。

靠着媒体的协作,音乐产业将会不再是一个那么死板的收费行业,它将会有着更为灵活,更容易让大众接受的传播方式和更为便捷的盈利方式。这样一来,中国国内的音乐市场也就有了一个可行的方案:把原本需要向大众要钱的音乐,变成向商家要钱。

虽然这不一定是很好的方案,但是总比任由盗版横行要强。哪怕只能收回来一点,也比全都便宜了盗版商强。

“可是这样做,还算是音乐人吗?那些音乐人会接受吗?”对此,梅卿瑶只剩下了一个问题。

“只要创作音乐,把更多,更好的音乐奉献给大众,那就是音乐人。难道只有靠着音乐赚钱的才是音乐人?你这样的说法才是对音乐人的侮辱。”

这样运作还是不是音乐产业?对此,杜立鼎觉得懒得在意。说到底,他不过是改变了一个赚钱的营收模式而已,没有真的改变音乐产业。对于真正想要创作音乐的人来说,这其实没有区别,反正都是写音乐,然后收取回报,卖专辑比起来做广告也未必就高人一等。

当然,这样做确实也会让一些混子混进来,同时让一些有实力的人因为不适应商业手段而无法成名。可是,在唱片时代,难道这样的事情就没有了?任何时代都有混子在唱歌,也有歌唱家不赚钱。一个商业模式之下必然有投机者也有无法适应商业运作的人——抱怨总会有的,可不会影响大局。

毕竟,音乐只分两种,商业和非商业。非商业的不赚钱,商业的赚钱。想要赚钱,就要按照商业的运作模式走,这无可指摘。如果一个人不肯迎合商业炒作,不肯吹捧自己,什么都想要单凭实力说话,那他就没法赚钱——这和时代无关,这是和商业活动找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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