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 章 刑庭(七)(1 / 3)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人员从事卖y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活动,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罪,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罪。”

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平静地说道,“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此外我再补充两点,第一,根据刚刚庭审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经xxx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刚刚的

庭审中,也如实供述,前后交代一致,没有翻供表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姜海蓝竖起耳朵认真听着各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头也不抬地往庭审笔录上记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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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自然没有那个记忆力和手速,能将辩护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字不漏地写下来,只能“归纳总结”了。

不过开这种参与的辩护律师多的庭审,听大家发表辩护意见,多少是能够学到一些新的东西。

她这边记录下来,以后她在承办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x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无直接证据证明,且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一,被告人xxx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意图,”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证言,”

“第三,公安机关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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