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大项里面,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倭国蛮夷妄自称大,伤害大汉,罪大恶极,即日起废除藩国待遇,国土并入大汉帝国,成为帝国郡县之地,予以赎罪
第二条,倭国诸岛所有地方名称全部更换,不得再以旧称呼出现。
其中倭国诸岛划分为两个州,原倭国本州与虾夷北海道改为瀛州,全州分为四郡十二县。原倭国西南诸岛改为蓬州,三郡十二县。两州官吏制度按大汉帝国制度,设置刺史
第三条,设置瀛蓬都护府,征夷大将军,驻陆军两万兵马,水军五千,战舰百艘,镇压地方,维护大汉统治征夷大将军由朝廷委任派遣,四年更换一次,不可连任。
第四条,所有倭人取大汉姓名。废除倭语废除倭人服侍、发型。所有倭人说汉话、穿汉衣由大汉委派专人教导。
所有倭人登记在册不得有误
第五条,对现有倭人进行分类。大汉帝国将旧倭之民分为平民、属民、贱民、不可接触者。瀛州与蓬州刺史麾下各设置维稳衙,管辖其民。
平民得大汉帝国承认,忠孝仁义,以大汉子民为荣。享受大汉子民一切权利及义务。
属民为旧倭属地之民,亦为未接受王化之民。属民非大事,不得离开居住生息之地。若有所需,得地方衙门路引即可。属民非居住生息之地丢失路引,立刻前往官府报到,接受审查。无论审查结果如何,丢失路引之属民受鞭刑五十遣返属地,且五年之内不得外出。记录在案,影响属民晋升。
不得参加大汉帝国科举、参军等朝廷政务。却可参加地方基层事务。
享受经商、读书权利。
属民通过王化,连续五代遵纪守法,官府审核之后,第五代属民即可申请成为大汉平民。由维稳衙审核通过。
贱民乃是冒犯大汉威严之人及子孙后代。贱民之类,为奴为仆为娼为妓。平民、属民不得与贱民通婚。贱民不得离开居住生息之地。贱民世世代代为贱民,无法晋升。
不可接触者乃是不服大汉之倭人。大汉帝国仁慈,对于这样的反抗分子,也不严惩,同时为保证倭人之传统,设置蓬州以东之十岛为专属保护地,为此类人之栖息地。此地之人为不可接触者
任何人,不得接触、靠近栖息之地。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干涉栖息地的状况,保证倭人自我传统一万年不变违令者,按斩首论处
这条非常的仁慈哪怕到了几百年后,也没有人看出什么问题来。可要是看到那十个鸟不拉屎的荒岛,连淡水都没有,就知道刘玉是多么的残忍了。
第六条,成立大汉帝国皇家专管倭人协助军,简称“皇协军”。设总管将军一名,下属八名武将,人数四千。总管将军为朝廷任命,非平民不可担任,受征夷将军节制,每两年更换一次,不可连任。贱民、不可接触者不得参加皇协军。
皇协军采用制式装备,矛不得长于一丈,刀不得长于三尺。所用盔甲皆由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