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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章 勒索?(3 / 4)

曹云道:“两相比较,在孙地证词成立下,王小姐是判若两人。在小发案中,她看准时机,拿到视频,以此要挟要五十万。在孙地案中,她没看准时机,没有任何要挟手段,竟然还要一百万。我只听说人的性格会变,没听说人的阅历会退化。”

呼延屏见何英当机,拿过麦克风道:“如果曹律师你说的是实情,那么请问警察到来后,为什么王小姐要说孙地侵犯她?”

这个问题很致命,不过曹云早就琢磨过这问题,剑有双刃,既然你拔剑,那我就借剑。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王小姐说孙地侵犯她,就算罪名成立,王小姐有什么好处?按照法律规定,右肩属于墙尖,不过右肩民事赔偿很少,甚至没有。在经济利益上王小姐是没有好处的。那王小姐为什么要撒谎呢?”

呼延屏回答:“王小姐在事后勒索一百万被拒后,恼羞成怒诬告孙地。所以王小姐勒索一百万是符合逻辑的。”

曹云道:“不符合逻辑,因为王小姐有类似的前科。”

欧阳逸拿过麦克风道:“曹律师已经说明勒索一百万的不可信,辩方却没有就此解释,反而是跳过了问题,用问题寻找一个答案。这是我们律师常用的混淆法,请呼延律师不要在这个场合用这个办法。”

什么是混淆法?

A打了B一拳,B报警,A称自己被B打了。警察查看伤势,发现B只是皮外伤,A为轻伤。双方都有过错,按照赔损法理,B要赔偿A医疗费,A赔偿B医疗费。很显然,B为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B没有打A,但是A混淆了概念,他把概念从单方面殴打转变为殴斗,将事情的性质转变,用自残方法让自己成为受害者,让B受到刑事责罚。

如刚才辩论,辩方无法直接回答曹云这个问题,呼延屏就借可能是可能不是的问题来制约曹云的问题。呼延屏认为王小姐在勒索一百万被拒后,恼羞成怒。这似乎反证了前面的问题,但实际上只是一种解释。在王小姐还没有确定是否勒索一百万的时候,呼延屏就把后面发生的事归咎于王小姐勒索一百万。

欧阳逸道:“根据笔录,三份审问口供,王小姐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完全一致的。王小姐对自己有前科的事一直很担忧,在警察到来后,王小姐知道孙地迟早知道自己的前科,于是提出了被侵犯的说法。她知道自己斗不过孙地的律师团,她是先下手为强的心态。”

欧阳逸道:“我们可以否认王小姐笔录和口供。我想说的是,即使王小姐勒索一百万被拒,她就敢恼羞成怒?她不清楚自己的前科吗?不清楚孙地的实力吗?”

欧阳逸:“综上所述,孙地笔录中王小姐勒索其一百万的说法,非常不可信。不仅不符合王小姐的人设,性格,经历与智商,而且违反了基本逻辑,王小姐真勒索一百万被拒,警察出现,她应该是息事宁人,而不是把事情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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