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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章 答辩会(2 / 4)

也就是说,B是绝对不可能在十分钟之内飞到五十公里外的停车场作案。

警方查询了证据,B当天三点五十分确实存钱,存单附件还在,上面签字人确实为B,B在存钱之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开办了银行卡。基本可以确定,B不是杀人凶手。

B承认自己回家之后,发现A在家中非常慌张,身上还有鲜血。A告诉B,自己惹事了。B让A回学校,什么都不要说,什么都不要管。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进入他们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选择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后,B说明真相。

经过法庭裁决,A犯有妨碍公务罪,包庇罪,最终被判处五年监禁。由于其羁押期限超过五年,当庭释放。

出狱后,B则通过律师进行司法索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万的赔偿要求。

法庭一审认为,B主观故意隐瞒真相,公务人员不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过失。

一审中司法律师认为,B存在有主观欺诈司法赔偿的嫌疑,作为一位健康的自然人,他本可以阻止自己的冤案发生。在警方多次询问,律师多次询问,法官多次询问下,其始终保持沉默,所以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受支持。

在二审之前,B通过亲戚朋友或者什么鬼,知道了南美洲有个小国家有个小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于是B向此公司发出咨询。这家公司特别牛气,收了B一块钱后,在东唐电视台打广告,租借了邮轮,准备就B的案件开答辩会。

最厉害的是网站的一句话:欢迎东唐检方参加邮轮答辩会。

曹云通过警方人脉拿到了真实案件,不过在一审结束之后,原告B没有进行上诉。并且这已经是两年前的事,等同原告认同一审判决,放弃赔偿。这案子完全没有意思。难道烈焰法庭是试风?看看情况?

李墨的想法和曹云差不多,虽然是向司法机构索赔,但属于民诉案件。并且已经过去两年了,原告当时服从了一审判决,这时候旧事重提,似乎烈焰法庭是在试探警方的底线。

司法部门会议决定,因为法律上的问题,不对此事不进行干涉。并且让越三尺、司马落报名答辩会,目前东唐能拿出手和烈焰单挑的只有这一个半,越三尺算一个,司马落算半个。或者越三尺算一个半,司马落算零个。

烈焰法律咨询公司:“曹律师,本次活动车马费是二十万。如果曹律师愿意加入某阵营参加答辩,取胜方每人将获得一百万的奖金,失败方将分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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