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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食货志四(7 / 11)

保乃开存积八万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董琏、吴应麒等争言盐利。山西、福建诸税监皆领盐课矣。百户高时夏奏浙、闽馀盐岁可变价三十万两,巡抚金学会勘奏皆罔。疏入不省。於是福建解银万三千两有奇,浙江解三万七千两有奇,借名苛敛,商困引壅。户部尚书赵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额外多取一分,则正课少一分,而国计愈绌,请悉罢无名浮课。”不报。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馀万,保亦惶惧,请罢存积引盐。保寻死。有旨罢之,而引斤不能减矣。

李太后薨,帝用遗诰蠲各运司浮课,商困稍苏,而旧引壅滞。户部上盐法十议,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以疏通之。巡盐御史龙遇奇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淮南编为十纲,淮北编为十四纲,计十馀年,则旧引尽行。从之。天启时,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论者比之绝流而渔。崇祯中,给事中黄承昊条上盐政,颇欲有所厘革。

是时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

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官民户口食盐皆计口纳钞,自行关支。而官吏食盐多冒增口数,有一官支二千馀斤,一吏支五百馀斤者。乃限吏典不得过十口,文武官不过三十口;大口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半之。景泰三年始以盐折给官吏俸粮,以百四十斤当米一石。京官岁遣吏下场,恣为奸利。锦衣吏益暴,率联巨舰私贩,有司不能诘。巡盐御史乃定百司食盐数,攟束以给吏,禁毋下场。

纳钞、僦輓,费无所出,吏多亡。嘉靖中,吏部郎中陆光祖言於尚书严讷,疏请革之。自后百司停支食盐,惟户部及十三道御史岁支如故。军民计口纳钞者,浙江月纳米三升,卖盐一斤,而商贾持盐赴官,官为敛散,追徵之急过於租赋。

正统时,从给事中鲍辉言,令民自买食盐於商,罢纳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盐论,而盐钞不除。后条鞭法行,遂编入正赋。

巡盐之官,洪、永时,尝一再命御史视盐课。正统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渊、王佐,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几,以盐法已清,下敕召还。后遂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十一年以山东诸盐场隶长芦巡盐御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畴清理两淮盐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明请增设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盐法坏,户部尚书李敏请简风宪大臣清理,乃命户部侍郎李嗣於两淮,刑部侍郎彭韶於两浙,俱兼都御史,赐敕遣之。弘治十四年,佥都御史王璟督理两淮盐法。正德二年,两淮则佥都御史王琼,闽、浙则佥都御史张宪。后惟两淮赋重,时遣大臣。十年,则刑部侍郎蓝章。嘉靖七年,则副都御史黄臣。三十二年,则副都御史王绅。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四运司,事权尤重。自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遂无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官茶间徵课钞,商茶输课略如盐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后又定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纳钞,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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