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明显就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如果可以及时查出问题的话,死者在一开始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自然就不会出现后续的问题了。
所以我认为死者家属应该向医院索赔,因为在看病过程中,医院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在老人看来公司确实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根本的问题是因为去医院检查的时候没有检查出已经出问题的身体。
因此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才是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
按摩师早坂釜足发出了俺也一样的声音:“我觉得大家说的都挺有道理的,我也是这个观点,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前面几个人说完之后,终于轮到了常磐庄吾发言。
“我先来介绍几个概念吧,工伤的认定条件是规定在劳动时间或者在加班时间内,在业务类场所或者在从事业务的时候受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因为私人关系离开,或者是故意引发灾害,或者是遇到地震等天灾,或者因为私人恩怨受到第三者的伤害,这几种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单位的设备,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伤害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公司需要外出从事相关的工作,虽然是离开了公司,但是根据劳动契约进行工作,不管做事的地方是哪里,只要不是私人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满足于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工人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且发病的过程和病因和有害因素有关,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一点,在通勤伤害(交通事故)中,工人上下班的时候,按照合理的路径,也就是公司和家里面那条路进行往返中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因为私人原因偏离了路线,就不会认为是工伤。当然是原因,不包括购买日用品,接受职业能力培训,行使选举权等类似权利,接受医院治疗等活动。”
女大学生黑岛这个时候举手说了一句:“那现在问题就是,死者帮他的厂长给老板送东西,算不算是工作?
死者下班之后和朋友前往居酒屋交际算不算是私人行为,是否是上下班的合理路径。”
常磐庄吾听到这话一副孺子可教的样子,点了点头:“没错,这两个就是这次案件是否认定为工伤,最关键的问题。”
竹中贤了想都没想就说到:“这还用想吗?肯定不算。上下班出去交际肯定是私人行为啊!而且说不定就是他喝酒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
常磐庄吾喝了口水,说了一句:“根据报告,警察到的时候就已经初步检查过了,死者并没有饮酒的行为,所以不可能是酒驾。”
竹中贤了听到这话,马上继续说道:“就算不是酒驾,他出去交际这也是私人行为,肯定是不能构成上下班的,什么合理路线的吧?”
这个时候,那位东大的学生中田举手说了一句:“不一定,我们最近在做个课题。
有很多人认为下班之后上下级交际依然是工作之一,因为虽然没有规定这是工作,但却是每个上班族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已经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工作。”